(2017)内0721民初2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许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2486号原告:许某,女,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李某,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许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位于××旗,价值2万元;土地82.9亩,价值6.5万元;蚕场两个,面积200亩,价值2.3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5年4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李某1,现已成年。2017年5月16日,双方在阿荣旗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将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的财产即位××旗、土地82.9亩、蚕场两个赠与婚生女儿李某1。现被告反悔,不愿意办理上述财产的过户登记手续,故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分割上述财产。被告李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本案许某与李某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将房屋、土地、蚕场赠与其婚生女儿李某1所有,本院经询问李某1,其明确表示不放弃接受赠与,故许某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已预收1,230元),减半收取为1,230元,退还予原告许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红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家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