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3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连猛、冯玉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猛,冯玉彩,王义新,崔杰,王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3043号申请执行人张连猛,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冯玉彩,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王义新,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崔杰,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王敬,女,199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连猛与被执行人冯玉彩、王义新、崔杰、王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玉彩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80.00元,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8月24日至2018年8月24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于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荣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