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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10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何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10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女,1960年9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穆仲仓,男,1955年2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1945年12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上诉人何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9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何某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何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何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丹审 判 员  江锦莲代理审判员  王天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朱宏哲书 记 员  刘怡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