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民初3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3261号原告:石某某,女,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张某,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石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王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臧同亮书 记 员 陈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