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2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麦小平与被执行人何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小平,何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02执404号 申请执行人:麦小平,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潭门镇。 被执行人:何岸(曾用名:何美宝、何宝),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博鳌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麦小平与被执行人何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琼9002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尚欠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203元、货款24192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欠本案执行费263元。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8月8日自愿达成了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何岸于2017年8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麦小平偿还案件受理费203元、货款18534元共计18737元(已付),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本案执行费263元由被执行人何岸负担(已付);三、被执行人何岸尚欠申请执行人麦小平货款5658元,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和平 审判员 许道宁 审判员 蒙谚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国力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