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执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叶良勇、吴振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良勇,吴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2538号申请执行人叶良勇,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吴振华,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执行叶良勇与吴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振华所有的浙K×××××号汽车,现因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振华所有的浙K×××××号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陈彦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曾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