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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81执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姜桂荣申请执行沈会清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桂荣,沈会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856号申请人姜桂荣,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红崖子乡。被执行人沈会清,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红崖子乡。姜桂荣申请执行沈会清健康权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2017)辽1481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姜桂荣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1481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冰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