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4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马文宣与涡阳县烟草专卖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宣,涡阳县烟草专卖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4298号原告:马文宣,男,1951年5月3日出生,汉族,系涡阳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瑞、殷宁宁,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涡阳县烟草专卖局。法定代表人:岳文。住所地: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凤龙、罗令雪,安徽天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文宣诉被告涡阳县烟草专卖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10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马文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补发原告从停止工作至今的工资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30万元并给予养老待遇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文宣主体资格不适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文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