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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马占平与李林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占平,李林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1071号原告:马占平,男、汉族,1969年12月11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被告:李林东,男、汉族,1983年9月30日生,陕西省横山县人。原告马占平与被告李林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马占平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马占平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占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马占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院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