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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4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胡少奇与李明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少奇,李明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4173号原告:胡少奇,男,生于1966年7月3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李明泽,男,汉族,住邓州市。原告胡少奇与被告李明泽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胡少奇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对被告李明泽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少奇撤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胡少奇负担。审判员  潘清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