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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4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红岩被执行人杨梅、王敏终本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洪岩,杨梅,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24执270号申请执行人薛洪岩,女,汉族,1975年7月4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杨梅,女,汉族,1967年8月4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王敏,男,汉族,1973年2月14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法库县慈恩寺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洪岩与被执行人杨梅、王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的债权标的为165857.00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梅、王敏进行了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敏在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有工资账户,本院已依法对该账户予以冻结,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债权、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杨梅已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由于本院已经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6)辽0124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文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