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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曹阳与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阳,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390号申请执行人:曹阳被执行人: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列当事人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7)吉0102民特52号裁定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48546.2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云山审判员  黄志刚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世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