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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2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安阳市金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发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金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发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2158号原告:安阳市金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区长江大道西段火炬创业园办公楼2楼206室。法定代表人:付增,经理。被告:马发彬,男,1960年4月8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开发区。原告安阳市金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发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安阳市金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阳市金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柳洪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东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