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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2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后羿农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洪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驻马店后羿农牧有限公司,崔洪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266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后羿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内。被执行人崔洪阳,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后羿农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洪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2015)驿民初字第48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崔洪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崔洪阳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书阁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