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4执2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艳军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艳军,李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579号申请执行人吴艳军,女,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友明,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吴艳军与被执行人李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艳军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6614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本院为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暂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案未能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京0114执257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帅审 判 员  李洪生代理审判员  赵财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