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2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艳军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艳军,李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579号申请执行人吴艳军,女,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友明,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吴艳军与被执行人李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艳军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6614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本院为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暂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案未能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京0114执257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帅审 判 员 李洪生代理审判员 赵财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