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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3执恢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德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强,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3执恢142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强,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被执行人刘刚,男,194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在执行王德强申请执行刘刚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09)江安民初字第371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刚有养老金每月2492.14元,我院以(2017)川1523执14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其予以限额冻结,鉴于此情况,申请人王德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执行标的款14952.84元被执行人刘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江安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宽洪审判员  吴 伟审判员  晏中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