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5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自诉人王某某诉被告人温利民、王伟、张生财侮辱、诽谤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温利民,王伟,张生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5刑初52号自诉人王某某,女,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被告人温利民,男,汉族。被告人王伟,男,汉族。被告人张生财,男,汉族。自诉人王某某以被告人温利民、王伟、张生财犯侮辱罪、诽谤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王某某提供的微信截屏内容和录音资料、视频资料,尚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温利民、王伟、张生财犯侮辱罪、诽谤罪,故自诉人控诉温利民、王伟、张生财犯侮辱罪、诽谤罪,缺乏相关罪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某某的自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李志浩审判员 刘山红审判员 郝巧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