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03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志强、刘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强,刘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503号申请执行人:黄志强,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代理人:黄德斌,福州市台江区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刘君,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执行黄志强与刘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榕审 判 员  叶大松代理审判员  张宇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