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奉新支行、胡祖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奉新支行,胡祖智,陈艳,江西嘉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1民初875号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奉新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奉新县冯川镇迎宾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092901737A。负责人:罗会平,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兰,女,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玄文,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胡祖智,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申请人:陈艳,女,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申请人:江西嘉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冯川镇滨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68345844X3。法定代表人:张正冰。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奉新支行与胡祖智、陈艳、江西嘉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奉新支行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胡祖智、陈艳的银行存款16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奉新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祖智、陈艳银行存款16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应民审 判 员 周景鹏审 判 员 熊雪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 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