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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2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英球、赵卫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球,赵卫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2执123号申请执行人李英球,男,1980年4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卫背,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李英球与被执行人赵卫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一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卫背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英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卫背在本院辖区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一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一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德教审判员  韦良慧审判员  黄荣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安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