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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9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刘立志、陈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志,陈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9294号申请人:刘立志,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孙怡,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婉霞,女,197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申请人刘立志与被申请人陈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立志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婉霞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数额的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立志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婉霞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瑟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占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