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8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潘涛涛与章星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涛涛,章星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8703号原告:潘涛涛,男,199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章星星,1986年7月20日出生,住浙江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涛涛诉被告章星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涛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潘涛涛承担。审判员 暴敬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齐曼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