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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4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改珍诉甘肃中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改珍,甘肃中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4民初2211号原告:张改珍,女,1982年3月18日出生(系临洮县海燕小超市经营者),甘肃省临洮县人。被告:甘肃中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中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改珍诉被告甘肃中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改珍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改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张改珍负担。审判员  柴永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