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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6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6653史俊霞与冯燕、陈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俊霞,冯燕,陈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6653号原告:史俊霞,女,197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代理人:刘同杠,东海县石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燕,女,197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陈海涛,男,1976年7月13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史俊霞与被告冯燕、陈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俊霞的委托代理人刘同杠、被告陈海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1日,被告冯燕找到原告称自己家搞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利息按照二分的利率计算,被告冯燕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分未还,为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陈海涛辩称,该借款我不清楚,冯燕没和我说过。被告冯燕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供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1日,被告冯燕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书写借据一张给原告为凭,写明:借据,今借史俊霞人民币五万元整(50000.00),利息按贰分计,借款人:冯燕,2015.7.11”。该款被告至今未还。两被告为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冯燕欠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有被告冯燕亲笔签名的借据予以证明,该笔欠款应当归还。被告并应按约定的月息2分的利率支付利息给原告。被告冯燕、陈海涛为夫妻关系,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该笔债务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冯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燕、陈海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史俊霞支���借款本金50000及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负担(先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曹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威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