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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2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俞钱山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俞钱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847号罪犯俞钱山,男,汉族,1981年5月17日生,小学文化,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蚌山刑初字第002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钱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责令被告人俞钱山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俞钱山不服,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2)蚌刑终字第000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俞钱山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俞钱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俞钱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狱内消费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俞钱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俞钱山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炎峰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