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45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陈阿娣、陈丽萍与黄培玲、徐俊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阿娣,陈丽萍,黄培玲,徐俊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5021号原告:陈阿娣,女,195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陈丽萍,女,196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黄培玲,女,195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徐俊樑,男,195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原告陈阿娣、陈丽萍诉被告黄培玲、徐俊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陈阿娣、陈丽萍于2017年8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阿娣、陈丽萍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2.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陈阿娣、陈丽萍负担。审 判 长 陆 罡审 判 员 韩 伶人民陪审员 张忠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兆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