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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8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忠琴与郑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琴,郑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8495号原告:刘忠琴,女,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华,女,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津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东部新城C4地块半岛明珠A9栋94、95号。负责人:陈其,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琴诉被告郑华、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琴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云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小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