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4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哲晖与丁培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哲晖,丁培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4760号原告:陈哲晖,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清琴、张书正,河南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培,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荥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哲晖诉被告丁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哲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永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宗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