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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民初2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齐河鲁棉机械有限公司与张言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河鲁棉机械有限公司,张言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2652号原告:齐河鲁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希广,经理。被告:张言雄,男,住新疆自治区巴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河鲁棉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言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齐河鲁棉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河鲁棉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河鲁棉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7元减半收取1573.5元,保全费620元,合计2193.5元,由原告齐河鲁棉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玉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