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9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锋与郑方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锋,郑方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民初9305号原告:黄锋,男,197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郑方剑,男,1992年3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黄锋与被告郑方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无法送达,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方剑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6日被告以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言明于2016年5月25日归还,有借条为证。借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催讨,但是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讼至本院。被告郑方剑未做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份、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对其主张的事实具有证明力,故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其中载明:“今借黄锋贰万元正,5月25日归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郑方剑向原告黄锋借款,逾期未还,有悖于法,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郑方剑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方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锋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郑方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江敏超审 判 员 胡耀群人民陪审员 秦伯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陆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