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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7民初2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康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2189号原告:康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康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康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康某负担。审判员 吉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江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