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2民初5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宋联花、郭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宋联花,郭新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22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京港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87502921XJ(1-1)。负责人:孟灿,被告:宋联花,女,汉族,1972年1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郭新华,男,汉族1972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