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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松娥与申请人张朝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松娥,张朝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特11号申请人:张松娥,现住河北省承德市。申请人:张朝,现住河北省承德市。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松娥与申请人张朝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于2017年8月21日经双桥区中华路街道山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张小平(曾用名张晓萍)名下位于承德市双桥区富顺诚小区8号楼2单元1605室房产、张小平(曾用名张晓萍)名下位于承德市双桥区南园邮电小区2号楼2单元403室(房产证号:承房权证双桥房改字第425**号)房产由张朝继承。二、户名为张小平的邮政储蓄银行定期存单(帐号:×××)内的存款由张松娥继承。三、张小平死亡后的抚恤金归张朝所有。四、张小平的医保卡(建设银行卡号×××)中余额由张朝继承。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松娥与申请人张朝于2017年8月21日经双桥区中华路街道山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刘建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