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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1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邓志辉、黄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志辉,黄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1执140号申请执行人邓志辉,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黄建军,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志辉与被执行人黄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赣1021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建军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工商部门无股权登记、在房管部门无房产登记、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对被执行人黄建军罚款3000元决定,且于同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黄建军应给付申请人邓志辉支行借款人民币100000元,至今分文未履行。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邓志辉同意结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1021执1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所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献忠人民陪审员  黎 累人民陪审员  李 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洪文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