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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轲、李双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轲,李双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377号申请人周轲,男,198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李双城,男,汉族,1983年1月25日生,住胶州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81民初55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和执行通知,申请人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1日到庭表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25日给1000元,于2017年10月1日给付总案款的80%元,于2017年11月15日前将案款全部给付。协议内容亦记入执行笔录,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民初5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俊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