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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8执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江、刘虎、刘毅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江,刘毅,刘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939号被执行人刘江,男,汉族,1990年9月22日出生,四川兴文县人。被执行人刘毅,男,汉族,1991年8月28日出生,四川兴文县人。被执行人刘虎,男,汉族,1993年10月15日出生,四川兴文县人。案由:罚金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刘虎、刘江、刘毅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528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分别判处被执行人刘虎、刘毅、刘江罚金各10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刘虎已将10000元罚金缴纳完毕,经查被执行人刘毅、刘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兴文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8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均审判员 吴 鑫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冥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