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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付春、刘持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付春,刘持运,刘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王付春,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被执行人刘持运,男,195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被执行人刘玉英(系被告刘持运之妻),女,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上列当事人因健康权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2民初3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执行款全部到位,本案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2民初37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张启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宝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