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李某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某某,李某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663号申请执行人邢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47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邢某某医疗等费用共计4223元,由被执行人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邢某某医疗等费用共计6567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李某某主动履行4223元,被执行人某公司主动履行67898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4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