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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执8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厦门市鼎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福建龙诚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执8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鼎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19号115室。法定代表人:苏兴赵。被执行人:福建龙诚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宝盖镇高科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洪长堤。被执行人:洪长堤,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石狮市宝盖镇高科技工业园区。被执行人:洪美良,女,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龙湖镇。被执行人:洪青山,男,1974年4月2日出生,侨居菲律宾共和国,联系地址石狮市宝盖镇高科技工业园区。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鼎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龙诚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洪长堤、洪美良、洪青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石狮市辖区内,且其在石狮市人民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统一调配全市执行力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李志军代理审判员  冯叶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庄春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