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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执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明楠、孟双一、白国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4执1143号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明楠,孟双一,白国强:申请执行人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明楠,孟双一,白国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珲春市公证处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吉珲证内字第6016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XXXXXXX.XX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XXXXX元。本院于2016年12月21委托吉林延龙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孟双一位于珲春市合作区3号小区的房屋(房屋丘地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土地证号:珲国用(2009)第XXXXXXX**号;珲国用(2009)第XXXXXXXXX号;珲国用(2009)第XXXXXXXXX号,建筑面积分别为:一、二层XXX.XX���方米;三层XXX.XX平方米;四、五层XXX.XX平方米)名下的进行评估,吉林延龙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延龙房估字[2017]XXXXXXX号房屋鉴定评估报告书评估价格为XXXXXXX元。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在淘宝网上以XXXXXXX元底价对该房屋进行拍卖。因无人登记竞买而流拍。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在淘宝网上以XXX万元底价第二次拍卖被执行人孟双一名下房屋,均因无人登记竞买而流拍,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第二次拍卖底价XXX万元抵偿全部执行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放弃剩余款项并承担房屋过户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吉2404执114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明楠,孟双一,白国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