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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世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8刑初50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世勇(绰号:王五),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永川区、。1999年8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番禺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0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永检刑诉(2017)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世勇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案情需要,于2017年7月25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玉华、检察官助理姚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世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3日上午,被告人王世勇与马某某(已判决)共谋扒窃后,在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搭乘来苏至王坪的客车。在客车上,王世勇站在马某某身前为其遮挡,马某某扒窃被害人黄某某红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900元及证件等物品。事后,王世勇分得300元。2017年5月3日,被告人王世勇在重庆市永川区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七分所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王世勇赔偿被害人500元并取得谅解。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证人马某某、唐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世勇的供述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王世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扒窃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世勇提出没有盗窃共谋,且没有为扒窃提供帮助的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3日上午,被告人王世勇与马某某共谋扒窃后,在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搭乘来苏至王坪的客车。在客车上,王世勇站在马某某身前为其遮挡,马某某扒窃被害人黄某某红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900元及证件等物品。事后,王世勇分得300元。2017年5月3日,被告人王世勇在重庆市永川区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七分所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但在庭审中予以翻供。案发后,王世勇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黄某某于2017年2月14日报案,公安机关同月16日对该案立案侦查。2.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王世勇出生于1972年4月22日,案发时系成年人。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世勇系被动归案。4.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证实王世勇于1999年8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番禺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0年9月25日刑满释放。5.辨认笔录,证实马某某从12张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伙同扒窃的王世勇;王世勇亦辨认出马某某。6.谅解书,证实王世勇案发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00元并取得了谅解。7.被告人王世勇的供述,证实他绰号王五。2017年2、3月的一天上午,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他在永川区来苏镇水果市场吃早餐的时候,碰到了马五。马五喊到一起到王坪去耍。他们就在水果市场对面岔路口上了永川到王坪的客车。他们上车后站在客车的后面。他站在马五身前,马五在他身后。当客车行驶到长松附近时,马五让他站过去。他当时没有反应过来意思,但是想到马五是老扒手。马五肯定是想扒窃,让他打掩护。他就左手撑在旁边座位上,右手拉着扶手。当快行驶到王坪的时候,马五让他下车。下车后,马五从身上拿出一个红色钱包,告诉他大概有一千多元,马五就拿了300元给他。8.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他绰号马五。2017年2月上旬,他在来苏街上碰到了王五。因为那天是王坪赶集日,他就喊王五一起去来苏到王坪的客车上找钱。然后他们就上了永川到王坪的客车。当客车快到长松养猪场的时候,他就喊王五站过来,王五就过来帮他挡人。他伸手去拉左手边一个坐着的女乘客的包包,并且扒出一个红色钱包。在养猪场前面一点的时候,他们就下车了。下车后他就清点了盗窃的物品,发现总共1900元现金,还有些身份证之类的。他就拿了300元给王五。9.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2月13日9点左右,她在永川区来苏汽车站坐上来苏到王坪的汽车。当客车走到长松的时候,她就准备下车。这时就有两个男的站在她身后。她在养猪场下的车,直到回到家准备拿钥匙开门才发现钱包被盗。钱包内有现金5000元以及银行卡、存折以及身份证等物品。她在被扒之后就去查看监控,发现站在身后的是马五和另一个男的。因为马五是老扒手。2017年2月15日,她在来苏镇正好超市旁的麻将馆遇到马五,她向马五要钱包。马五就把钱包里的身份证和银行卡等证件还给了他。10.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害人黄某某是她大嫂。2017年6月15日11点左右,王世勇打电话给她,说上次是他和马五一起的,马五拿了300元给他。他过来还钱。她于是就在来苏镇卫生院等。马五过来后就还了500元给她。她还向王世勇出具了一份谅解书。因为当时黄某某已经去了广州,就委托她来处理这件事情。11.视频资料,证实车载视频证实王世勇为马某某实施遮挡的行为,与言词证据相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世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扒窃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负刑事责任。关于被告人王世勇提出的没有共谋亦不知晓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供述与同案人马某某的证言以及视频资料相互印证,能够证实王世勇为他人扒窃遮挡且事后分赃300元,其虽未具体实施扒窃,但系共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世勇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世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实际折抵刑期40日,即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王世勇与(2017)渝0118刑初386号刑事判决的被告人马某某共同退赔被害人黄某某经济损失1400元(限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秋生人民陪审员  程高荣人民陪审员  杨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