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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6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梁挺诉王和平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某1,王某,梁某2,阮某1,阮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69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1,男,1973年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春雨,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45年9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审被告:梁某2,男,196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原审被告:阮某1,女,1968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审被告:阮某2,女,1940年2月13日生,住上海市虹口区。上诉人梁某1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原审被告梁某2、阮某1、阮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5民初10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某1于2017年8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另查明,梁某1未交上诉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某1未交纳上诉费应按撤诉处理。另外,上诉人梁某1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梁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 珏审判员 岑佳欣审判员 潘春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