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5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与沈正卫、刘剑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沈正卫,刘剑,卢其虎,朱成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517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淮海中路*号。负责人:石电波,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爱民、乐立功,该行员工。被告:沈正卫,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刘剑,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卢其虎,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朱成功,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诉被告沈正卫、刘剑、卢其虎、朱成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庄倩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7年8月24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负担。审判员 庄倩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前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