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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4民催2号申请人: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天湖南路20号。法定代表人:朱毅。申请人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6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5xxx929,票面金额为1000000元,出票人为成都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4月2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10月2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60元,由申请人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 耿审判员 金忠友审判员 易凌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