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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民辖终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滕凯与龚玉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滕凯,龚玉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民辖终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滕凯,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女学街**号*幢*单元*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玉书,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成佳镇石龙路西段**幢*单元***号。上诉人滕凯因与被上诉人龚玉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17)川0303民初2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滕凯上诉称,本案的法律关系并非是原审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于2016年1月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十条约定:“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乙方”即是被上诉人龚玉书。因龚玉书住所地为自贡市贡井区成佳镇,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滕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           伟审判员 马           超审判员 张俊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