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行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民与济南市章丘区文祖街道办事处等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民,济南市章丘区文祖街道办事处,济南市章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7)鲁0181行初81号 当事人 原告张民,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魏巍,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章丘区文祖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章丘区文祖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李恒生,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传宗,该单位城建委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孙小虎,山东法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章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郑涛,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杨平,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琳,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韩伟,区长。 委托代理人颜俊杰,该单位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诉辩意见 原告立案时间:2017年7月18日 开庭时间:2017年8月24日 原告起诉的主要事实根据:原告在济南市章丘区文祖街道文祖北村拥有合法房屋,用于居住。2016年11月初,被告济南市章丘区文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以台莱线文祖至章丘莱芜界改建工程为由开始征收,将对原告的房屋进行拆迁,但未出示任何合法的征地手续,且补偿极不合理,故原告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2016年12月初,经常有人在深夜对原告的房屋及周围邻居进行打砸,威胁搬迁。2017年5月2日,原告的房屋遭被告办事处和被告济南市章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强拆,屋内财产大量下落不明或被毁。致使原告无家可归,生活陷入困境。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告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提起复议,请求其确认被告办事处实施强拆的行为违法,区政府作出章政复决字(2017)第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办事处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另,在区政府作出的章政复决字(2017)第6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获知执法局也是强拆行为的共同实施者。 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办事处、执法局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撤销被告区政府作出章政复决字[2017]第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的主要证据:1.章政复决字[2017]第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章政复决字[2017]第6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告办事处及被告区政府的主要答辩意见:因原告的房屋未取得规划许可,属于违法建筑,办事处按照上级政府关于全面拆除违法建设的政策要求,以及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在给原告下达限期拆除通知后,原告未按照规定自行拆除,因此办事处对其违法建筑依法进行拆除,办事处没有任何违法之处。区政府2017年5月17日依法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经过审理,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章政复决字(2017)第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办事处提供的主要证据:无 被告区政府提供的主要证据:1.受理通知书;2.提出答复通知书;3.申请人及被申请人送达回证。 被告执法局的主要答辩意见:原告所述与实际不符,2017年5月2日原告张民房屋拆除时我局不在现场,我局不是拆除主体,也未给当事人下达任何文书,拆除行为与我局无关。故原告诉我局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不存在。 被告执法局提供的主要证据:无 事实认定 原告系济南市章丘区文祖街道文祖北村村民,其在本村章莱路东侧的建筑,被告办事处于2017年5月2日强制拆除。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告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区政府于2017年7月6日作出章政复决字[2017]第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办事处的强制拆除行为。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另查明,涉案建筑物,未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本院认为 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证据1是本案被诉行政行为,证据2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作为定案依据。 被告区政府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是 被告办事处在拆除原告涉案建筑物的过程中,没有告知原告具有陈述、申辩权利以及对行政强制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应确认违法。被告区政府认定被告办事处强制拆除行为程序合法予以维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原告涉案建筑物已经被拆除,现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原告可另案起诉赔偿损失。原告主张被告执法局也是强拆行为的共同实施者,被告执法局不予认可,原告也未有有效证据证实被告执法局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故,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执法局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济南市章丘区文祖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5月2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和被告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章政复决字[2017]第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济南市章丘区文祖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史金花 审 判 员 巩传江 人民陪审员 郭兴长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凯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