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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执296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武汉市高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董文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高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董文杰,林容,董木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2执296号之九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高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888号。法定代表人张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董文杰,男,汉族,1972年3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林容,女,汉族,1977年1月17日出生,住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董木团,男,汉族,1969年4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武汉市高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董文杰、林容、董木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92民初7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4月6日,权利人武汉市高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董文杰、林容、董木团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董文杰、林容、董木团履行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中已经到期部分的义务30004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2404元。同日,本院依法受理。本案依法受理后,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依法作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董文杰、林容、董木团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董文杰有坐落于江岸区大智街江汉路206号世纪大厦1栋25层B室的房产(建筑面积为170.47平方米)。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在房屋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了前述房屋所有权的查封手续;同年7月27日,本院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不动产相关权属查封手续。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在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董文杰所有的坐落于江岸区大智街江汉路206号世纪大厦1栋25层B室的房产。2017年7月7日,买受人喻三元(公民身份号码:)以人民币24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拍卖的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3条、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董文杰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大智街江汉路206号世纪大厦1栋25层B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岸200901435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岸国用(商2010)第146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喻三元(公民身份号码:)所有。该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喻三元时起转移。二、对武汉市江岸区大智街江汉路206号世纪大厦1栋25层B室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效力消灭。三、买受人喻三元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志刚审 判 员  宋福生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