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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3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孙进发诉被告黄敬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进发,黄敬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3523号原告:孙进发,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创民,运城市山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敬朝,又名黄敬潮,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铁根锁,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孙进发诉被告黄敬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孙进发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进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进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进发承担。审判员 赵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续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