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3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孙进发诉被告黄敬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进发,黄敬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3523号原告:孙进发,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创民,运城市山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敬朝,又名黄敬潮,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铁根锁,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孙进发诉被告黄敬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孙进发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进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进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进发承担。审判员 赵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续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