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24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法库县法库镇海龙风味小吃楼与被告刘春宇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法库县法库镇海龙风味小吃楼,刘春宇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4民初1843号原告:法库县法库镇海龙风味小吃楼。经营者:王玉萍,女。被告:刘春宇,男。原告法库县法库镇海龙风味小吃楼与被告刘春宇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法库县法库镇海龙风味小吃楼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法库县法库镇海龙风味小吃楼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春宇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法库县法库镇海龙风味小吃楼撤诉。案件受理费576.00元,减半收取计288.00元,由原告法库县法库镇海龙风味小吃楼负担。审判员 杨轩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译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