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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1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廷贵与王发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廷贵,王发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1民初936号原告:王廷贵,男,汉族,住惠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发国,男,汉族,住惠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廷刚,山东宏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廷贵与被告王发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廷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廷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廷贵负担。审 判 长  解希军审 判 员  陈海红人民陪审员  高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承芳 百度搜索“”